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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房产中介连告10名客户“跑单” 是维权还是霸权?

厦门房产中介连告10名客户“跑单” 是维权还是霸权?

厦门一家房产中介公司一口气将10名客户告上法庭,理由是这些客户在通过中介看房后,绕开中介私下与房主交易,构成“跑单”违约。消息一出,迅速引发舆论热议。有人支持中介维权,认为这是对失信行为的必要震慑;也有人质疑中介“店大欺客”,利用格式合同捆绑客户。这场“跑单”纠纷究竟谁是谁非?房产中介真的有权向客户索赔吗?

一、事件回放:10名客户为何成为被告?

据媒体报道,厦门某中介公司向法院起诉称,10名客户在接受了其提供的房源信息、带看房等服务后,绕开中介直接与卖方达成交易,并办理了过户手续。中介认为,这些客户的行为违反了双方签订的《看房确认书》中的约定,构成违约,要求每人支付数万元不等的违约金及中介服务费。

这10名客户则普遍表示,自己并非故意“跳单”,有的是因为中介费太高,有的则是与房主自行沟通后觉得更划算,还有的甚至对《看房确认书》中的条款毫不知情。

二、法律视角:“跳单”是否必然构成违约?

我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五条规定:“委托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务后,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绕开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的,应当向中介人支付报酬。”这被俗称为“跳单条款”。

但法律同时强调,中介人必须已经按照约定提供了服务,并且委托人利用了该服务。如果客户是通过其他合法渠道获得房源信息,或者是中介服务存在重大瑕疵,则未必构成“跳单”违约。

更重要的是,很多中介公司使用的《看房确认书》属于格式合同。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如果中介未尽到提示说明义务,客户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内容。

三、厦门中院已有判例:格式条款未必有效

事实上,厦门地区法院此前已审理过多起类似案件。例如,厦门中院曾在2021年发布的一起典型案例中指出,某中介公司依据《看房确认书》中“只要带看一次,后续无论通过何种渠道成交,均须支付全额中介费”的条款起诉客户,但法院最终认为该条款加重了消费者责任,限制了其主要权利,属无效格式条款,驳回了中介的诉讼请求。

另一案件中,法院也支持了客户,理由是:客户最终成交的房源虽然中介曾带看过,但该房源信息在多个平台公开发布,客户通过其他中介公司以更低费率成交,并未利用原中介的独有信息或服务,因此不构成“跳单”。

这些判例释放出明确信号:法院在审理“跑单”纠纷时,并非一刀切地保护中介,而是会审查中介是否实际提供了有效服务、客户是否利用了该服务、合同条款是否公平合理。

四、行业反思:中介为何频频“挥刀”?

厦门这家中介一口气起诉10名客户,看似是依法维权,背后却折射出房产中介行业的深层焦虑。随着二手房交易降温、房源信息越来越透明,购房者获取信息的渠道大大拓宽,中介的传统“信息差”优势正在消失。与此高额的中介费(通常为成交价的2%-3%)让不少客户想方设法“绕道”。

但中介“批量诉讼”的做法也引发公众反感。有律师指出,如果中介将主要精力放在通过诉讼追讨中介费,而不是提升服务质量、合理定价,反而会加剧与客户之间的对立,损害行业形象。

五、给买卖双方的几点实用建议

对于购房者,建议在看房前主动询问中介费标准,并要求将服务内容和收费方式写入书面协议。若签署《看房确认书》,务必仔细阅读其中的“跳单条款”,对于不合理的约定可以协商修改,并保留好自己通过其他渠道获取房源的证据。

对于中介公司,应当摒弃“霸王条款”的思维,通过提供真实、高效、有竞争优势的服务来赢得客户。合理的收费、透明的交易流程,才是减少“跑单”的根本之道。

六、

厦门这10起案件目前仍在审理中,法院会结合具体证据和合同条款作出判断。无论结果如何,这一事件都提醒我们:中介“跑单”纠纷的核心,不是简单的“谁违约”,而是如何平衡中介的合法权益与消费者的自由选择权。法律保护的是诚信和公平,而不是一纸霸王条款。

对于“跳单”行为,合理的维权无可厚非;但若想靠格式条款“广撒网、捞大鱼”,最终可能既输了官司,也失了人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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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6-10-01 05:28:33